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關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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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關係是怎樣的?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聯繫

兩罪均為故意犯罪,且都要求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兩罪在主觀方面的共性,最鮮明地體現兩罪是“侵犯財產的犯罪”。

(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1、實施違法行為的方式不同

(1)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2)搶劫罪是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2、是否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

從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法益(犯罪客體)來看,其故意內容與搶劫罪的故意內容是不同的。敲詐勒索罪的犯罪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故意的認識因素),可能會故意放任他人被勒索。

3、是否可以當場實施違法行為

搶劫罪是“當場”,而敲詐勒索沒有這個要素,搶劫罪強調暴力脅迫與財物轉移佔有之間的時間聯繫緊密,敲詐勒索則不強調這一點。

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轉化的搶劫罪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量刑上來看,搶劫罪的處罰是比敲詐勒索罪的處罰要重的,故此若是某一個公民同時犯了此兩種罪名,法院可能會適用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來確定違法則會受到的最終刑罰。不過在判刑之前,也需要分別確定各罪名應該受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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