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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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律師解析:結果加重犯有: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
2、故意傷害(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
3、強姦(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害婦女重傷或者(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非法拘禁(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5、拐賣婦女、兒童(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或者(過失)致使其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過失)致人死亡,虐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7、搶劫(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8、非法行醫(過失)致使就診人死亡。
結果加重犯,亦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基本犯罪),由於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結果加重犯本身只有一個行為,只可能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只是因為產生了基本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刑法才規定對其加重處罰。
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須有三個條件:
1、行為人對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對加重結果無故意。
2、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3、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可能預見。
結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符合了某種犯罪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2、行為實施的危害行為引起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
3、行為人對重結果具有罪過。
4、刑法對出現重結果的情形規定了重於符合基本構成要件情形的法定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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