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了綁架罪處理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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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出了綁架罪處理標準是什麼?

做出了綁架罪處理標準是什麼?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二、立法涵義

1、從法條本身理解

綁架罪應當包括並列的兩種情形: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的行為,二是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以達到綁架者的主觀目的行為。"劫持綁架人質"理所當然地包括在此定義之內,"勒索錢財"這個犯罪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主觀目的的內容對於確定綁架罪起着決定性的意義。

2、從學理通説理解

在實踐中,有的學者認為,如果立法者試圖用列舉方式窮盡勒索手段是不現實的。有的學者則認為綁架罪應當在立法體例上採用類似於《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罪狀敍述模式。由於"勒索"一詞本身的內涵具有不確定性,且外延又不周密。無法用列舉的方式加以窮盡。按通説來理解,綁架罪應當是指以勒索錢財或扣押人質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人質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一切可能導致他人人身自由遭受程度嚴重的強制性限制的一切範圍。筆者以為立法者關注的綁架罪的概念應當是指那些利慾薰心、圖財害命或以殺害殺傷人質為目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該類犯罪往往表現為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程度極深,社會危險程度極大。沒有任何文獻資料可以表明立法者極力規制的綁架罪的內涵囊括了現實中所有扣押人質的違法犯罪行為。

我國公民依法享有人生自由權以及財產安全權的,同時這兩項權利也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當其他人侵犯了公民的權益後都將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在實施犯罪行為的同時造成了經濟損失後,受害人也是可以要求侵權方按照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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