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故意殺人罪怎麼界定 - 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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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故意殺人罪怎麼界定?怎麼判刑?

搶劫故意殺人罪在當今社會中被視為窮兇極惡的罪行,當人們遇到了這樣的不幸,我們都希望罪犯能夠被繩之以法。那麼這兩種罪行的具體接線是什麼?能不能合在一起審理呢?又該該怎麼判刑?今天本站為您盤點相關問題,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一、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可以並罰嗎

應當並罰。

區分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時的主觀目的。搶劫罪的主觀目的是“壓制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目的是“殺害被害人生命”。

如果是為了“壓制被害人反抗”而槍殺被害人的話,那就只構成搶劫罪,殺人作為加重量刑情節考慮。而你的案例中嫌疑人是以“滅口”為目的實施了殺人行為,這就獨立地構成了一個故意殺人的行為,成立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兩個犯罪,應數罪併罰。

二、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1)、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傷、死亡的,不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

(2)、如果出於復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傷害或者殺死被害人後,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以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傷害或者殺人不是作為取得財物的直接手段,而是為了復仇或者出於其他個人目的,非法佔有財物的意圖是在傷害或者殺人之後才產生的,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

(3)、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後,行為人出於滅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

(4)、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搶劫罪主觀上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5)、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而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三、搶劫故意殺人罪怎麼判刑

搶劫並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文章末尾,小編衷心地希望這種罪行越少發生的越好,因為這往往導致的是很多人的不幸。每個人都向往平安幸福的生活,如果您不幸遭遇了這類事情,建議您找到相關的律師尋求幫助,因為一般來説涉及搶劫故意殺人罪的案件有一定的複雜性。如果在這種案件中有什麼難言之事,也請如實告訴律師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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