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種類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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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為的性質把毒品犯罪分為消費型、經營型、持有型和破壞禁毒活動型四類。
其中,經營型毒品犯罪具體包括: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2、走私製毒物品罪;
3、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5、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二、毒品犯罪行為的種類
1、緝毒警察掩護、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應從重處罰;
2、強行給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癮的,成立強迫他人吸毒罪;
3、窩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屬於窩藏毒贓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條競合,應以窩藏毒贓罪定罪處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都有數量要求;
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於本人持有,還包括通過他人持有;
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時,無須知道誰是所有者;
7、因販賣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販賣毒品罪一罪即可,無須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8、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即使沒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販賣毒品罪;
9、甲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數量較大毒品委託給乙保管時,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10、行為人對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販賣的,在量刑時無須重複計算毒品數量。
“涉毒”活動,從來就是我國嚴厲打擊的,甚至對於一些毒品行為,《刑法》中還規定了有關的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而毒品犯罪可以説就是所有毒品類罪名的總稱,其中就各個不同的毒品犯罪,要求的立案標準不同,客觀表現也不一樣,自然《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也是存在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