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單位犯罪是否構成?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分公司是指總公司的分支,其地位僅次於總公司,在分公司下設立支公司以及各個網點,分公司一般設立於各個省市的省會,支公司則是各個省市比較有影響力的城市。單位犯罪對於各位讀者來説可能並不陌生,即以一個單位為犯罪團伙,從事違反法律的行為,那麼,分公司單位犯罪是否構成?

分公司單位犯罪是否構成?

一、分公司是否可以構成單位犯罪?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隸屬於總公司。一般而言,分公司與子公司不同,它實際上相當於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在分公司實施了犯罪行為時,如果能查明該犯罪行為是總公司決定、授意或批准的,便可認為是總公司自身的犯罪,這種情況下的分公司,當然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但這並不意味着,分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相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分公司完全有可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構成單位犯罪。例如,在總公司已經採取了最為妥善的措施來防止分公司犯罪或者總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公司以其獨立的名義實施犯罪,這時,分公司無疑應當而且可以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二、子公司是否可以構成單位犯罪?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儘管子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或資本為母公司所控制,其對母公司有一定的從屬性,但這絲毫不影響子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性。因此,子公司當然可以成為刑法上的單位,並且其完全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即如果母公司利用其與子公司之間的一定的從屬關係,命令或者指使子公司實行犯罪行為,便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共同犯罪的原理處理。

三、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是否可以構成單位犯罪?

在金融體制改革中,各銀行或者保險總公司均授予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以獨立的決策權和業務活動權,可以獨立地對外開展業務,並可以代表總部處分該分支機構的財產。至於總行(或者總公司)與各地分、支行(或者分公司)之間的財產管理則比較鬆懈,致使在各地設立的分行、支行自主權較大。在這種情況下,某個分、支行(公司)在領導人員的決策下所獨立實施的犯罪行為,無疑應按該分、支行的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但金融機構在各地設立的分理處則有所不同,分理處對外開展業務,一般都要經過分行或支行的批准,很難稱其為相對獨立的單位,故而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四、國家機關是否可以構成單位犯罪?

肯定説認為,國家機關具備單位的特徵,並且事實上,完全能夠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以機關的名義,為了本機關的不正當利益而實施的犯罪,與利用機關名義謀取個人利益實施犯罪有所不同,對前者可以視為單位犯罪。對此,有學者補充指出,權力機關應當除外。而否定説則主張,應把一切國家機關除外。理由是:

(1)國家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管理職能,它的活動體現的是國家意志,這種意志與犯罪意志不能共存,因而國家機關中自然人的犯罪行為不應該認為是國家機關的犯罪,否則必然得出國家犯罪的結論。將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作為犯罪主體,不利於樹立國家機關的權威,不利於國家機關履行職能。

(2)機關的財產來源於國庫,對單位判處罰金等於國家自我處罰。即使對機關處以刑罰,也等於把金錢從一個口袋裝入另一個口袋,沒有實際意義。

(3)實踐中,曾發生過多起機關犯罪的案件,如丹東、煙台、海南汽車走私案,處理這些案件時,均只是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並未追究機關的刑事責任。

(4)從國外情況看,即使是西方國家最早在刑法上承認法人犯罪並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也沒有把國家機關作為犯罪主體;法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中惟一在刑法典中規定單位犯罪的國家,但它在第121—2條中明確排除了國家機關作為犯罪主體的可能性,僅對地方行政部門及其聯合團體在從事可訂立公共事業委託協議的活動中實施的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分公司事實上並沒有法人資格,一切事由都由總公司負責,因此,如果分公司構成單位犯罪,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由總公司進行賠償,但是行為人依舊要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總公司在任命分公司代表時,應該謹慎而為之,以免構成大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