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何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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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何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這個內容,一般很多人都不是非常的瞭解,關於國家賠償,這個涉及到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問題,一般,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出現過錯的,比如一些公安機關的,毆打嫌疑犯,使用器械毆打的,這種行為受害人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那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何國家賠償?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何國家賠償

刑事案件中的國家賠償,又稱刑事賠償,要回答題主所提問題必須首先關注二點:

一是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二是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我國《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刑事賠償,主要是針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受到刑事司法機關侵犯時給予受害人的賠償。因此,嫌疑人、被告人要申請國家賠償,必須滿足刑事司法機關在刑事司法時,侵犯其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這一先決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有權向國家機關申請賠償: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簡言之,公檢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存在錯拘、錯捕、錯訴、錯判時,依法應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回到題主所提問題,如果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前,對嫌疑人、被告人有拘留、逮捕行為或者對其財產採取了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時,依法應予以賠償。

刑事賠償中,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在規定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形的同時,也對部分情形下國家免除賠償責任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下列情形下,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如果是由於受害人自身行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導致受害人損失的,國家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行為人自已承擔。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1、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請國家賠償前必須知道向哪個機關申請賠償。《國家賠償法》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的機關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簡言之,錯拘、錯捕、錯判是由哪個機關作出的,就由哪個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回到題主所提問題,如果檢察機關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已經批准逮捕了嫌疑人,則由檢察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如果尚未批捕逮捕,則由公安機關承擔錯拘的國家賠償責任。

2、受害人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時,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出具書面的賠償申請書,載明要求賠償的數額及理由。

3.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賠償申請收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4、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或者受害人對賠償的項目、數額不服,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5、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複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作出複議決定,受害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6、受害人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服,可以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訴。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何國家賠償的內容小編蒐集好了,關於國家賠償,其實這樣的現象,小編還是希望出現的次數越少越好,因為存在國家賠償的現象,就是有國家機關執法錯誤的行為產生,説明就有人因為執法的錯誤導致權益受損,甚至是失去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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