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不起訴國家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相對不起訴國家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於國外學者的 “微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相對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三是不起訴能不能獲得國家賠償
不起訴是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一併提出。因此行政賠償的程序有兩種,一種是單獨要求行政賠償的程序,一種是附帶要求行政賠償的程序。單獨提出行政賠償程序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這個對於相對不起訴的情況來説的話,在法律的規定上面也是有這個規定的。這個主要是針對這個犯罪的情況比較的輕的情況來説的,如果犯罪的話是這個比較的嚴重的話,這個是不可能適用的,這個也是有它存在的前提和這個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