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直接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借貸者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直接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借貸者賠償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直接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借貸者賠償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直接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借貸者賠償,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33、34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發[2001]11號。)

關於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數額巨大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準。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違法放貸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此時不僅是借貸銀行的權益會受到侵害,對於當地的經濟,也會由於他人並不滿足借貸的條件就放貸而受到影響。故此無論是任何人,一旦發現違法放貸行為存在之後,都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舉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