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式詐騙公安不立案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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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式詐騙公安不立案違法嗎?

民間借貸其實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正常的債務債權關係,雙方在形成債務債權關係的時候,是要簽訂具體的借款合同的。在正常情況下,借款的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不還款的話,不一定説對方就構成了詐騙罪。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借貸式詐騙公安不立案是否正確?

一、借貸式詐騙公安不立案違法嗎

如案件屬於民間借貸案件的,不屬於公安機關受案範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做法正確,並不屬於違法行為

如屬於詐騙案的,屬於公安機關受案範圍,公安機關不立案做法錯誤。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那麼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麼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如果遇到的這類案件報交到公安機關,公安部門不予立案的話,説明案件的性質不是大家想的那樣,是屬於民間借貸案例,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做法就是正確的。如果説確實是屬於詐騙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就是不對的。一般公安機關都會通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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