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拘留第38天叫家屬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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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事拘留第38天叫家屬去嗎?

我國刑事拘留第38天叫家屬去嗎?

我國刑事拘留第38天叫家屬去的話,一般是讓家屬去領人的。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説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檢察院不會以書面形式或者電話通知家屬。公安偵查階段的拘留時間一般是30天,報請檢察院後7天內回覆公安(批捕、取保候審或者釋放),作為家屬可以向當時負責的承辦民警瞭解案情進展,當然如果有委託律師,公安會聯繫律師辦理相關手續,再由律師來通知到家屬。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審查批捕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問題是怎樣的

在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導致對整個刑事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象發生。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

我國的刑事拘留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我們如果遇到被刑事拘留的情況,不要慌張,要配合公安機關的行動,但是在必要的時候也是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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