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報批捕可以先拘留嫌疑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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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報批捕可以先拘留嫌疑人嗎

一、公安不報批捕可以先拘留嫌疑人嗎?

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先拘留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拘最長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即在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

三、刑事拘留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並不是批捕的前置性程序,向有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公安機關之前就沒有刑事拘留,在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是直接申請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的。如果需要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並不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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