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執行拘役須先抵扣羈押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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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執行拘役須先抵扣羈押期限。合併處罰後判處拘役的,在判刑前被羈押的,羈押一天折抵一天的刑期,拘役刑期最長是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合併執行拘役須先抵扣羈押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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