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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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如果監督機關指定居所,應由監督機關支付相關費用。被監視居住的行為人不承擔。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條件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監視居住的特殊執行方式,除了滿足適用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之外,還必須具備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實質條件和程序條件。

(一) 適用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

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第二,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由此,監視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據有三個方面:

一是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實行羈押違揹人道主義原則;

二是基於案件的特殊性,採取監視居住有利於訴訟的順利進行;

三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為了避免超期羈押,實行監視居住。第一個方面體現對有特殊情況的人的關照和對人權的保障,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後兩個方面體現出及時懲罰犯罪和實現國家刑罰權的要求。

(二)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是指具備適用監視居住必備條件的同時,要啟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必須滿足的額外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

第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的住處,使得客觀上不能執行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一種補充辦法;後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處,客觀上可以執行監視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種性質嚴重的案件,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辦法。

對於當事人來説即使自己被監視,但是自己的合法利益一樣不會受到侵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利益維護有着法律的保障,所以對於具體的問題,只需要自己積極的申訴就可以繼續權益的維護,國家對於此類問題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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