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滿七天未決定批捕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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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滿七天未決定批捕怎麼處理?

檢察院滿七天未決定批捕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最長為37天。檢察院在提請批捕的7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逮捕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單位。如不批捕,公安機關應立即放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特殊情況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犯罪分子的處罰我國一向都是很嚴格,但是在處罰之前要有充足的證據來逮捕,如果在逮捕之前沒有充足的證據就不能進行逮捕,公安機關在逮捕之前要持有檢察院的逮捕令,如果沒有逮捕令就不允許逮捕,如果沒有審批就需要將犯罪嫌疑人放人,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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