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現在公安拘留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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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現在公安拘留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中現在公安拘留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1) 拘留的性質不同。

行政拘留是對行政違法公民,主要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公民適用的一種行政處罰,具有制裁性和懲罰性。刑事拘留是對觸犯刑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具有預防性和強制性。

(2)拘留的目的不同。

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制裁行政違法的公民,讓他們吸取教訓,接受教育,改邪歸正。刑事拘留的目的,在於及時制止犯罪人繼續危害社會,防止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查和審判,實施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預防其繼續犯罪和發生其他意外事件,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決定拘留的機關不同。

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4)適用的對象不同。

行政拘留適用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適用的對象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5)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政拘留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事拘留適用的法律依據《刑事訟訴法》。

(6)拘留的期限不同。

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日。

公安的拘留分成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情形,如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肯定是依法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過了37天后不是一定要無罪釋放犯罪嫌疑人,因為刑事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案件沒有調查清楚之前,刑拘不代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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