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錯誤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對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僅存在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後經訊問發現捕錯了人或者不應逮捕,但卻拒絕釋放或者延期釋放的;
3.逮捕前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逮捕後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決定時並沒有查清犯罪事實,在逮捕後查清有罪的,不認為是錯誤逮捕,不發生國家賠償問題。因為這種逮捕畢竟是應當施加於被告人的,被告人並未因此受到損害。
4、一是逮捕後不構成犯罪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即為錯誤逮捕。
5、 二是逮捕後檢察機關做絕對不起訴或者法院判絕對無罪的案件是錯誤逮捕之案件。
6、 三是逮捕後需要刑事賠償的案件是錯誤逮捕的案件。
7、 四是認定是否是錯誤逮捕,首先應當看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時的事實和證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其次,要看訴訟結果。逮捕由誰決定?
二、《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拘留並不存在錯誤拘留的問題,拘留期間本來就是偵查期間,只存在超期羈押的問題。因為存在錯誤逮捕的情況,你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2、逮捕的程序如下:
(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那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綜上所述,逮捕後不構成犯罪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即為錯誤逮捕,逮捕後檢察機關做絕對不起訴或者法院判絕對無罪的案件是錯誤逮捕之案件,逮捕後需要刑事賠償的案件是錯誤逮捕的案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時的事實和證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逮捕條件是錯誤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