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被派出所關押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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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人被派出所關押可以嗎?

精神病人被派出所關押可以嗎?

精神病人一般是不進行關押處理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受害者可以向監護人索賠,派出所可以協助調解。一般情況下,有監護人的,監護人無力監管的,可送往當地精神病院。發病的精神病人實施危險行為正在發生或將要發生時,受害人或其他人報警後,而未出警,屬於行政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注意,在實務中,這裏必須是危險行為正在進行並有可能持續到警察到達現場危險行為還在進行。或者將要發生,而自己又無力避免。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認定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認定情況,應當基於其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而定,一般情況下,由於精神病人並不能認定相關民事行為和事項,所以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如果屬於個人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期間的違法行為,那麼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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