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押在看守所是不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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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押在看守所是不是有罪?

關押在看守所是不是有罪

不一定是有罪,主要有以下情形會被關押在看守所:

1、刑事拘留,犯罪被批捕等待審判。

2、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二、犯罪構成的要件要素:

(一)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説明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

(二)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説,刑事辯護律師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範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對這裏的“提供”、“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理解,以及對客觀事實是否符合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就可以得出結論,因而屬於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猥褻”、“侮辱”,則需要司法者的規範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

(三)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這種要素就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便是行賄罪的客觀要件中的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中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行為是客觀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身份與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素。

(五)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係、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就一些具體犯罪而言,由於眾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並沒有將所有的構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規定下來,而是需要法官在適用過程中進行補充。例如,根據通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就是盜竊罪的不成文的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綜上所述,僅僅因為當事人被關押在看守所,並不能説當事人就一定是罪犯了,一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這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在監獄服刑的,其他的類似於拘役或者管制等也都是在看守所服刑的。認定其有罪不能只看服刑的地點,緩刑既不用被關押在看守所,也不應被關押在監獄,但不能否定當事人確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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