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一年到期後通知開庭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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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一年到期後通知開庭為什麼

取保一年到期後通知開庭為什麼

刑事訴訟分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在每一個階段均可辦理取保候審,每個階段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你所説的情況應當是案件已經被檢察院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開庭審理。

二、未批捕取保一年到期後怎麼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為一年,被取保候審人取保滿一年沒有提起批捕的,應該解除取保候審的措施或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三、公安機關實施批捕的條件

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經上述內容所示,我們可以知道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十二個月期限屆滿之後應該解除取保候審的措施或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在一年後如果犯罪系嫌疑人被開庭,則是被檢察院起訴到法院,法院就所涉及案件進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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