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自首當天能取保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自首當天能取保嗎?
根據法律規定自首當天能取保,投案自首和取保候審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並非投案自首的就一定會取保候審,只有符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即可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投案自首取保候審程序是怎樣的?
投案自首取保候審程序如下: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罪行輕微,不再對社會具有危險性的,可以不予羈押;其中,犯罪較輕的,可免除處罰。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下幾種情況也可視為自首:
(一)在逃犯罪嫌疑人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用信電方式投案後,接受公安機關訊問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的;
(二)在逃犯罪嫌疑人家屬陪同、扭送其歸案或主動報案,並符合如實供述罪行的條件;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機關之外的其他組織單位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
我們國家所規定的自首是積極的認罪的態度,因此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可以進行一定的考慮。當然了,自首和取保候審之間並不存在着必然的聯繫,只要符合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就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