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重傷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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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重傷的範圍是什麼?

在生活中發生糾紛有時會動手,在調解糾紛時,一般要對傷勢進行司法鑑定,才能判定是不是能立案。如果司法鑑定的結果是輕傷或者微傷,不能被立為刑事案件,如果是重傷,可以申請立案。因此司法鑑定重傷的範圍決定了何種傷勢能夠立案,司法鑑定重傷的範圍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重傷的範圍是什麼?

第一條 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鑑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繫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損傷程度的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時,鑑定人有權瞭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閲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祕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鑑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二、被打傷後多久做做司法鑑定有效

被打傷後,傷情鑑定就應該儘快做,如果做評殘鑑定就得到出院後病情完全穩定後再做。 公安機關説需要做司法鑑定才能立案,應當是指立刑事案件,這應當取決於受害人的傷情是否屬於輕傷或者重傷。如果鑑定結論為輕微傷,公安機關不能立刑事案。而受害人是否構成傷殘,病情穩定或者治療終結均可做司法鑑定。故此,有些情況(比如病情穩定)無需出院即可做司法鑑定。 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評定時機 傷殘鑑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在司法鑑定中,如果受到的傷害屬於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中的一條就屬於重傷。對於傷勢的鑑定應該在判決之前完成,而且鑑定時要實事求是,在鑑定完成後要對鑑定結果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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