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以後會被拘留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一般自首以後會被拘留嗎?

一般自首以後會被拘留嗎?

作案後自首的公安機關一般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自首也是間接承認了犯罪事實。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會發生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二、怎麼認定自首?

1、投案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

所謂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對自動投案的時間限定。投案行為通常行於犯罪分子犯罪之後,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然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人尚未被發覺以前,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而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迅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以前。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部門查詢、教育後,自動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後逃避,在被通緝、追捕的過程中,自動投案;經查犯罪分子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機關逮捕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至於犯罪後被羣眾扭送歸案的,或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的,或在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當場被捕的,或經司法機關傳訊、採取強制措施後歸案的,均不能認為是自動投案。

2、必須是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歸案

這是認定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條件。也即犯罪分子的歸案,並不是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所造成的,把握犯罪分子歸案行為的自動性,必須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1)自動投案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於真誠悔罪,有的懾於法律的威嚴,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潛逃在外生活無着,有的經親友規勸而醒悟,等等。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歸案行為的自動性。

(2)司法實踐中時常出現的送子女或親友歸案的情況,一般並非出於犯罪分子的主動,而是經家長、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無論是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長後,或者家長、監護人主地經投案後,犯罪分子被送去歸案的,只要犯罪人的行為符合如實交代罪行,並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的條件,都應按投案自首對待。在收容審查、勞動教養、拘捕或服刑期間,主動交代出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他種罪行的,相當於自動投案,但若離開犯罪人本人的意志是難以實現或根本不能實現的。所以,在本質上這些歸案行為仍是基於犯罪人的意志而發生的。

3、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個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

此為自動投案的對象和具體性的條件。對此須從兩方面加以把握:第一,自動投案,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審判機關投案。對於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電報投案的,也應視為投案。第二,投案之後必須向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承認自己所犯特定之罪。即不能僅空泛地承認犯罪,而是必須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或承認某一特定犯罪系自己所為。具體而言,在犯罪事實未被發覺的條件下,只要承認本人實施何種特定犯罪即可; 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被發覺,但犯罪人尚未歸案的條件下,只要承認自己是某一特定犯罪的行為人即可。

4、必須自願置於有關機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

此為自動投案的基本構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條件的前提。

所謂審查,主要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針對刑事案件而進行的審理、查證等訴訟活動;所謂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的基礎上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所作的判決與裁定。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後,必須聽候、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能逃避,才能最終成立自。犯罪分子將自己的人身置於司法機關的現實控制之下,是其悔罪的具體表現,也是國家對其從寬處理的重要根據。犯罪人歸案之後,無論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逃避司法機關現實控制的,都是不接受國家審查、裁判的行為,不能成立自首。

自首的時間比較早,並且在自首後也主動的就交代了公安機關偵查還沒有獲得的犯罪信息,此時該犯罪主體是滿足減刑條件的。但是若違法主體,只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是卻對案件的偵查沒有任何幫助的,那麼此時一般不會被認定為是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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