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劣藥處罰決定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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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劣藥處罰決定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一、銷售劣藥處罰決定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二、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處罰措施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處罰。

對於情節輕微的銷售劣藥的處罰不一定直接就是刑事處罰,已經到了刑事處罰的程度的話,説明當事人銷售劣藥的情形已經非常惡劣了。而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中應該載明的這些事項,不管是因為當事人銷售劣藥還是其他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其實都是一樣的,一般是藥監局有權對銷售假藥的這種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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