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刑法中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一、《刑法》中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已經被取消,並變更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有哪些?

有人認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錄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民信息是屬於個人的隱私,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之下是不能隨便公開,只要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信息,造成情節嚴重的,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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