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淫量刑標準2021年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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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量刑標準2021年有什麼規定


隨着我國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國民的生活安全有了保障,但是還是有一部分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其中就包括賣淫行為。那麼,您是否知道容留賣淫量刑標準有什麼規定呢?按照刑法的具體規定,容留他人進行賣淫的應當受到一定的處罰,具體量刑為五年以上。

一、容留賣淫量刑標準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容留賣淫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引誘”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以金錢誘惑或通過宣揚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誘使沒有賣淫習性的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容留”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故意為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為。這裏規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經營的固定或者臨時租借的場所容留賣淫、嫖娼人員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也包括在流動場所,如運輸工具中容留他人賣淫、嫖娼。“介紹”他人賣淫,是指為賣淫人員與嫖客尋找對象,並在他們中間牽線搭橋的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正處在心理和生理上的發育時期。由於她們對社會還缺乏瞭解,加之生理和心理上的發育尚未成熟,缺少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歷來是法律保護的重點對象。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對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行為的更高的法定刑。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容留賣淫量刑標準年的主要內容。若是您發現相關不法分子進行賣淫交易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的公安部門進行舉報,相關執法人員將會依法處置賣淫人員。當然,身為我國公民是具有配合執法人員工作的義務的,此種現象的舉報是身為公民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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