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可以探視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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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拘留可以探視多久?

一、看守所拘留可以探視多久?

每次探視不能超過半小時,在拘留所執行拘留時就可以探視。相關法律規定,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並且,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

在拘留所後,只要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並經拘留所批准,就能探視。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且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

對外國籍人犯,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二、看守所拘留超過法定期限怎麼辦?

如果司法機構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構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構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

一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

二是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於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犯人被拘留後一個月可以探視一次,拘留如果超過了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拘留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37天,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措施之後,公安機構要積極的進行調查,整理好證據,移交到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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