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辨認筆錄法條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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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是指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

刑訴辨認筆錄法條的依據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在刑事案件的辯護過程中,以辨認對象不符合規定從而動搖辨認筆錄證據的證據能力及證明力,這對辯護人來講是完全可行的,這也符合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證據必須達到非常嚴格的標準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而辨認筆錄在許多案件中都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是刑事案件證據鏈中的關鍵一環。

辨認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的真實性情況,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等進行辨別、作出判斷,主要分為對物的辨認和對人的辨認兩種。辦案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遇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與犯罪現場的情況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情況,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間發生矛盾,採用一般的訊問或調查方法不能判斷案件事實、情節,此時採用辨認的方法可以協助辦案人員儘快查清楚事實真相。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此時是要經過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人民法院的最終審理階段的。其中,公安機關是要對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此時是會得到很多種類型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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