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傳銷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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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傳銷罪量刑標準

一、非法組織傳銷罪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傳銷參與人員怎樣處理

通過以下行為來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構成組織傳銷罪: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傳銷是一種嚴重危害經濟和社會秩序的行為,組織傳銷的行為構成犯罪。而在《刑法》第224條中除了規定領導傳銷活動罪外,其實還有一個就是組織傳銷活動罪,也就是上文中介紹到的內容。該罪主要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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