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因為老師疏忽死亡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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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因為老師疏忽死亡怎麼判?

幼兒因為老師疏忽死亡怎麼判?

1、幼兒因為老師疏忽死亡那麼老師有可能會被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判刑,具體的量刑情況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徵

(1)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該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即過失殺人必須有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才構成本罪,所以,過失殺人無未遂。

(2)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過失殺人罪的本質特徵在於:行為人既沒有傷害的故意,也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1、在司法實踐中,過於自信的過失殺人同間接故意殺人有時難以區分。

兩者的共同點是: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並且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是輕信避免,還是抱着放任的態度。

2、疏忽大意的過失殺人與意外事件有時也難以區分。

兩者的共同點是:行為人的行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都沒有預見。

區別點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在當時情況下是否應該預見。

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如果行為人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死亡結果,屬於過失殺人。

3、在對過失致人死亡罪審理時,《刑法》另有規定對過失致人死亡懲罰的,按《刑法》各條的專門規定,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主要有刑法規定的失火、過失投毒、過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由於幼兒是沒有民事能力的,故此老師老師在教育此類孩子時,需要注意的事項特別多,具體的事項包括教學區域內不能有尖鋭物、需要定期檢查教學設施是否完好等。若是老師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那麼一旦安全事故發生,老師不僅需要支付民事賠償金,還有可能會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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