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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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1、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1、多次偽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户、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涉嫌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刑事拘留後撤案的條件有哪些?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涉嫌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傳喚嫌疑人需遵守哪些規定?

1、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人民警察證,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2、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3、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構成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動機、次數、違法收入情況、認罪情況、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各方面的因素判刑。偽造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件並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件必須到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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