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人員可以遷户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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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人員可以遷户口嗎?

一、監外執行人員可以遷户口嗎?

監外執行人員不一定可以遷户口,這是由於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脱離監管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准、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批准、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2、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3、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由交付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罪犯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地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

4、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二、監外執行與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只有是滿足了特定的條件之後,才可以被暫予監外執行,且在監外執行期間,需要履行遵守法律規定,不擅自離開居住的市、或者是縣等的規定。這也就意味着,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依照自己的意願隨意的遷移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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