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訴案件如何轉公訴
一、一般自訴案件如何轉公訴?
當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的要求時,一般會轉化為公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危害到國家利益;或發現案件性質並非自訴時的罪名,如侵佔罪中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等不屬於自訴的罪名的。
(2)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的,有時在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亦有轉化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的情況。
二、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三、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四、自訴案件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由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 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 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五、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一般來説比較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自訴案件犯罪行為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
2、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
(2)自訴人有權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3、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4、舉證責任不同。自訴人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5、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自訴案件,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自訴案件是需要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起訴的,事實上,如果不屬於自訴案件,法院也不會受理,法院受理了自訴案件後會依法開庭審理,如果法院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自訴要求,法院會依職權把案件的相關材料都轉移至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