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行政枉法裁判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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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中如何規定行政枉法裁判罪量刑標準?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主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體是從事民事、行政活動的審判人員。

行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為是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在民事、行政活動中作枉法裁判。這裏的違背事實和法律,是指不忠於事實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規定。民事審判,指依法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審判。指適用行政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即行政案件的審判。裁判,包括判決、裁定和決定。枉法裁判是指該勝訴的判敗訴,該敗訴的判勝訴等。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活動中,明知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司法人員無論是在行政還是民事案件的判決之中,都應該進行司法公正,並且如果涉及到跟自己有關的案件,應該主動進行迴避。如果對方要求司法人員因為某一些原因還需要進行迴避的話,司法人員也應該主動進行迴避,從而導致判決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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