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銀行承兑票據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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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銀行承兑票據刑事責任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犯罪主體:通常是貸款人,但若擔保人、銀行職員等幫助貸款人出謀劃策,掩蓋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至於如何區分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本文將在下面專門論述。

2、主觀方面:應該為故意,即積極採取欺騙手段,追求獲得貸款歸貸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貸款人主觀上有將貸款佔為己有,不再歸還的目的,則應當構成貸款詐騙罪。

3、客觀方面:在向銀行申辦貸款的過程中採取了欺騙手段。只要行為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或者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填寫貸款資金真實用途,以騙得貸款的順利審批的,都屬於“欺騙手段”。

4、犯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的安全。這裏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證券、保險、期貨、外匯、融資租賃、信託投資公司等。這裏的“安全”,是指騙貸行為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些資產與正常貸款相比處於相對不安全狀態,不利於銀行的風險防範。

涉及到犯罪分子騙取票據承兑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税收利益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税收損失的,是需要根據上述兩種不同的情節進行判決處理的,但必須在達到立案條件的情況下才追究騙取票據承兑罪的刑事責任。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銀行金融業也是在不斷的興起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金融銀行的監管是十分的嚴格的,行為人以及金融機構都是要嚴格的遵守特別法的規定的,不能做出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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