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同一原則的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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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同一原則的解釋是什麼?

一、罪名同一原則的解釋是什麼?

罪名同一原則的解釋是同一個罪名是必須要按照同一種犯罪行為來懲罰。同一個罪名不可以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來處理,因為相同的罪名一般是按同一種罪進行處罰的,數罪併罰是指兩種以上不同的罪名合併處罰的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是什麼?

所謂數罪併罰的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所依據的原則。簡單地説,就是對數罪如何實行並罰。有以下幾種原則:

1、併科原則。

併科原則,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併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

2、吸收原則。

吸收原則,是指在對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

3、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法定(應當判處)或已被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並罰的合併處罰原則。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因為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存在着不同的犯罪行為的話,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是需要數罪併罰的,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規定,當然了,如果是觸犯同種罪名的話,只能夠按照一個罪名來進行懲罰。這實際上是我們國家罪名同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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