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判刑標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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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判刑標準什麼

隱匿、銷燬會計資料罪,是指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主要特徵: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2、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隱匿或者銷燬。行為人隱匿或者故意銷燬財會憑證一般具有某種目的,如逃避監督檢查、清算等。過失不構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財會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專指公司、企業的財會憑證,並不是《會計法》所包括的財會憑證範圍。本罪的對象包括:

(1)會計憑證類,包括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彙總憑證以及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以及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包括月度財務報告、季度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説明以及其他財務報告。《企業會計準則》第 57條的規定,企業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者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

(4)其他類,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等。所謂財會憑證是指能夠證明財務、會計活動的證據。

4、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加強對公司、企業財務的管理是國家監督、管理公司、企業的重要手段。公司、企業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是重要的財務資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檔案,依法進行保存,並依法接收工商、税務、銀行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構成本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否則不構成犯罪。至於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確定。

二、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怎麼處罰

1、構成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的,一般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應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3、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一般量刑標準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並且需要處以一定的罰金,如果是單位犯本罪的,那麼需要對單位進行處罰罰金而直接責任人是需要按照個人犯罪的規定來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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