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適用終身監禁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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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適用終身監禁的情形有哪些

依法適用終身監禁的情形有哪些

主要是用於貪污犯罪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同時,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終身監禁是主刑嗎

目前我國刑法中沒有終生監禁這一處罰種類,而與終生監禁想適應的是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是屬於刑事處罰的主刑之一。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不屬於新設的刑種。主要針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在對犯罪分子適用終身監禁的時候,要求必須滿足規定的情形。按照規定僅僅是針對嚴重的貪污犯罪或者受賄犯罪,除此之外不能對其他犯罪的罪犯適用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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