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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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嗎

一、罪犯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嗎?

暫予監外執行一般需要會居住地執行,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進行執法和監督。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執行機關應當嚴格監督。決定在監外緩刑服刑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改判的情況通知負責執行監外執行的司法局,對違法者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執行的司法局應當告知違法者在監外臨時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和改造,並遵守有關規定。

二、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三、監外執行期間收監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脱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綜上所述,對犯罪分子暫予監外執行,本身就是因為犯罪分子自身有特殊的情況,比如懷孕或者需要哺乳嬰兒,所以一般只能回到犯罪分子居住地執行。對犯罪分子宣告監外執行的,執行部門會一併告知犯罪分子要遵守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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