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安全事故罪判幾年?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謊報安全事故罪判幾年?

一、謊報安全事故罪判幾年?

一般會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的處以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本罪所指的“安全事故”不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羣眾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還包括《刑法》分則規定的所有和安全事故有關的犯罪,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

三、謊報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是什麼?

重大責任事故指的是違反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行為。

(1)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後者只能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包括生產作業安全和其它的公共領域、公共場所的安全;後者侵犯的是生產作業安全。

(3)發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經發生;後者是在生產作業的過程當中。

(4)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後者是在生產作業當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謊報安全事故罪的行為是對於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負責人的體現,這種行為因此也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後果的惡劣影響將會對環保安全事故或者隱患的當事人做出不同程度的處罰決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