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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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的處以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共安全;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着行為具有公共危險,因此,這些犯罪被稱為公共危險犯。危險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的安全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內容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基本內容表現為,實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為,並造成了相應的危險或侵害結果。這類行為的特點,或者是以危險方法實施行為,或者破壞公用工具或設施,或者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針對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爆炸物進行犯罪,或者違反安全規則造成重大事故。不管是何種行為,都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本章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結果(但有些犯罪要求發生危險結果,有些犯罪要求發生替代的侵害結果);過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造成具體的侵害結果。

(二)責任形式件

責任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肯定説主張,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具體的公共危險。因為《刑法》所規定的具體公共危險犯,以發生具體的公共危險為構成要件要素,根據責任主義的觀點,行為人對構成要件要素必須有認識,否則便是一種結果責任。否定説認為,不需要行為人認識到具體的公共危險。因為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具體的公共危險就可能否認結果加重犯,而且也難以認定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具體的公共危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行使十分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對公共安全造成了非常大的威脅,同時還對社會的安全秩序也造成了非常負面的影響和一定的恐慌,因此我國法律對這種行為是繼續嚴厲打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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