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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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般來説,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所謂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是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的本身過失而引起了被組織者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如果組織者對所造成的被組織者重傷、死亡結果持故意心理時,則應另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這裏的國(邊)境,既指國境,即我國與外國的疆界,又指邊境,即我國大陸與台、港、澳地區在行政區劃上的交界。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組織他人出入國(邊)境的行為。首先,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出入境管理法規。我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這兩部法律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任何人出入我國國(邊)境,必須履行必要的申請手續,經有關部門簽發出入境證件,然後才能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入境或出境。違反上述管理法規,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其次,行為人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綜上所述,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目的,招募、拉攏、引誘、介紹、培訓偷越國(邊)境人員,策劃、安排偷越國(邊)境行為,在他人偷越國(邊)境之前或者偷越國(邊)境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論處;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基礎上,結合未遂犯的處罰原則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