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偽基站量刑標準版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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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偽基站量刑標準版規定是怎樣的?

使用偽基站量刑標準版規定是怎樣的?

使用偽基站量刑標準版規定具體如下:

1、《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

第一條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2、《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單位、個人都不得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否則一旦生產、銷售的數量超過一定數量,或者是因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獲得的非法經營的數額達到一定標準,那麼實施“偽基站”設備生產、銷售行為的人,可能會因為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量刑。

二、非法生產、銷偽基站罪名構成規定是怎樣的?

偽基站罪名構成規定具體如下:

1、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可能會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1)未經批准設置無線電廣播電台(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2)未經批准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户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

(3)未經批准使用衞星無線電頻率的;

(4)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5)其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2、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為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製器(激勵器)認定為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為一套“偽基站”設備。

使用偽基站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也有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的罪名,至於具體是犯了什麼罪,通常需要公安機關偵查案件之後,判斷偽基站使用行為構成哪類罪名的構成要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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