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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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成立要件有哪些?

我國沒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嫌疑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一般造成受害人輕傷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造成受害人死亡這樣嚴重的後果,量刑標準一般不會少於10年有期徒刑。在我國,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故意傷害致他人死亡的,經最高檢核準,就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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