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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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法院如何判?

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法院如何判

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滿足哪些條件才能判處緩刑?

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是過失犯罪,絕大多數過失犯罪行為最嚴厲的量刑標準都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僅是國有公司,如果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也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但犯罪情節不同最終的量刑標準肯定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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