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又反悔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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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罪認罰後又反悔怎麼處理

認罪認罰後又反悔怎麼處理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反悔。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要確保他的認罪認罰是自願的。對偵查過程中是否自願認罪,他的取證過程是否合法,有沒有刑訊逼供這類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必須加強法律監督,作為重點的審查內容。

同樣,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訴訟權利,明確他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同時重點審查他認罪的自願性和認罪過程的合法性。如果在偵查過程中通過刑訊逼供這類的手段造成認罪的,一是要糾正違法行為,同時認罪的供述是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使用的。

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現行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適用程序及從寬量刑均有規定,但都散見其中,未成體系。如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第二款對自首、坦白情節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貪污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規定了或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適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對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達成刑事和解等情節在量刑上確定了從寬幅度。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簡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試點中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是簡化此類案件辦理流程的新探索。

二、如何辦理認罪從寬案件

1、堅持證明標準。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沒有降低法定的證明犯罪的標準。

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在案證據有矛盾,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充分,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仍然要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

2、規範訴訟程序。首先必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要向其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等。

3、加強監督制約。公檢法三機關要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確保認罪認罰案件的辦案質量。

所以,檢察機關必須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進行嚴格把關,並且要依法對認罪認罰的人提出合理的從輕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再次強調:犯罪嫌疑人所做出的認罪認罰是不能夠被檢察機關作為認定犯罪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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