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權利私闖民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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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權利私闖民宅嗎?

一、警察有權利私闖民宅嗎?

警察是沒有私闖民宅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另外,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行為的,有權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的搜索、檢查。

如果進入民宅進行搜查,那麼應該持有合法的搜查命令(比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法院簽署的),並且出示警察的工作證件證明身份。否則可以拒絕警察進入,並且應當報警。

二、私闖民宅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警察在辦案的時候,往往需要對嫌疑人的住宅搜查來收集違法犯罪證據。如果沒有合法手續,即使是警察,也不能私闖民宅,法律不賦予其這個權利。一旦警察有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舉報投訴,要求對涉事警察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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