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權代理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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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權代理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合同無權代理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刑事責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有:

應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合同行為屬表意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其名義當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但因被代理人不予追認,故被代理人沒有為意思表示,不可能在其和相對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合同由行為人假借被代理人的名義和相對人訂立,但行為人並非合同規定的當事人,故也不應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

因此,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由行為人和相對人按照《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處理。當然,如果行為人願意履行合同相對人也同意的,或者行為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相對人也接受的,視為雙方在事實上產生合同關係,但此屬另一法律關係,生效的是行為人和相對人之間的合同,原來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仍應確認無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相關規定

(一)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

(二)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本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三)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於表見代理,趨向於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錶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

代理在生活當中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法律行為,但是需要有代理的權利,這樣才能夠行使一定的合法權益,如果是屬於無權代理的話,那麼需要自行承擔相應的後果,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話,那麼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主要是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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