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節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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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節的司法認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代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司法認定一、

“情節輕微”的認定:

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立案標準,但是其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同時具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於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二、“情節嚴重”的認定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用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款項達到五萬元以上;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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