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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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規定?

一、我國刑法對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規定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2)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是指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包括准許出境和入境的護照、簽證等。偽造是指無權制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人非法制造,變造是指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偽造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處罰嚴重嗎?

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包括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三次以上或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犯的;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等情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為在不準通過的地點祕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通過,但偽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矇騙手段矇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隻、汽車裏,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

私自為他人提供假的護照、通行證的,認定為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罪,存在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三次及三次以上,應該按照偷越國邊境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可以依法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在客觀方面上主要表現為偷越國邊境,並且有嚴重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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